供应法:阿尔贝托·费尔南德斯总统提到的法规规定了哪些制裁措施

总统呼吁雇主、工会和民间社会与通货膨胀作斗争,并警告说,如有必要,他将适用可追溯到 1974 年的规定,授权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暂停商店和没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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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贝托·费尔南德斯总统今天通过录音致辞,召集雇主、生产部门、农村、工人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参加一个打击通货膨胀的工作组,在这种情况下,他警告说,如有必要,他将适用供应法。

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研究所(Indec)的数据,在过去12个月中,通货膨胀率达到52.3%,总统发表了有记录的信息。费尔南德斯在上午预期的消息中宣布:“我们不会停止控制和控制价格,必要时适用《供应法》,并使用国家可用的所有工具来实现控制价格的目标,” 费尔南德斯在上午的消息中宣布,然后将其推迟到19小时,终于发生在21点左右。

“我们今天的战斗是针对投机者。对抗贪婪。反对那些即使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也寻求获得非凡收入的人。这位国家元首强调说,与通常的 agoreros 相反,他们将尝试安装能够或寻找快速罪魁祸首和简单答案的储蓄者。”

在这方面,他表示,他将从周一召集不同行业的代表 “到协议桌上,这将使我们能够在抗击通货膨胀的斗争中设计明天”。

他继续说:“我们希望找到有助于降低通货膨胀率并确保工资购买力提高的协议。”

在警告适用《供应法》时,费尔南德斯再次呼吁使用一种法律工具,该工具授权行政部门确定价格,进行检查,暂停商店和没收产品以及其他制裁。它还规定了罚款;关闭企业90天;取消获得贷款或税收优惠的资格。

2020年11月,在经过数月的隔离后恢复建筑的过程中,面对材料价格上涨,总统还威胁要实施《供应法》。然后,他指示生产发展部长马蒂亚斯·库尔法斯(Matías Kulf as)对那些囤积产品的人 “全力以赴” 采取行动。总统宣布是在庆祝施工日的虚拟活动上宣布的。

去年年底,内贸部长罗伯托·费莱蒂(Roberto Feletti)提到了当时与各公司进行的谈判,以设定大众消费篮子中1,300多种产品的价格,并警告说:“显然,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我们将不得不适用法律。这是我试图防止的事情,因为我相信社会协议。”

阿尔贝托·费尔南德斯总统今天援引的法律是在1974年通过的,当时通货膨胀逃脱了政府的控制。那时,在1960年代末经历了几年的相对稳定之后,在年通货膨胀率仍低于10%的阿达尔伯特·克里格·瓦塞纳(Adalbert Krieger Vasena)的管理下,阿根廷的价格开始急剧上涨,1971年达到40%的初始区间,但随后开始呈螺旋式上升64%年。

在73至74岁之间,部长何塞·贝尔·盖尔巴德试图实施他的 “社会契约”。它在工人、雇主和政府签署的《国家承诺法》中实施了一项价格和工资方案。目标是通过提高工资水平和家庭补贴,建立有利于工人的新的收入分配,然后通过干预价格形成过程来维持这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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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多明戈·贝隆第三任总统期间的经济部长何塞·贝尔·盖尔巴德

该计划奏效了,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有所下降。但不久之后,由于与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缺乏一致性,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关税和汇率急剧延迟,导致不到两年的时间,导致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的第一个主要先例,称为 “罗德里加佐”,当时塞莱斯蒂诺·罗德里戈部长公布了价格并开启了平价价格,而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冻结关税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基什内尔主义在2014年对原始文本进行了修改:它授权国家在认为必要时干预市场以设定价格和利润率。此外,它还允许您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实施制裁,暂停商店或在工业机构中进行搜查和诉讼。

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对那些 “囤积原材料或产品” 的人的制裁。

该条例规定最高可处以1 000万比索的经济罚款;关闭企业90天;取消进入信贷市场的资格;特别取消5年从事贸易和公共服务的资格;在国家供应商登记册中暂停5年, 在税收制度中丧失优惠和特权, 没收货物.

威廉·莫雷诺
前国内贸易部长吉列尔莫·莫雷诺两次适用《供应法》。照片 NA

反过来,第12条授权国家进入和检查机构,劫持会计账簿,干预材料的运输,实施预防性关闭,封锁货物,并传唤被指控的违法者作证。

背景

最近,《供应法》一再执行,但很少适用。

2011年,在一场以法庭告终的斗争中,以吉列尔莫·莫雷诺为首的商务部长通过一项决议,迫使当时由毛里西奥·马克里的前能源部长胡安·何塞·阿朗古伦领导的壳牌石油公司减少燃料的增长

2012年,它再次出现,这次是一种威胁。时任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Cristina Fernández de Kirchner)提到,面对yerba mate的价格冲突中断了向商店交付该投入物的情况,这是一种可能性。

总统说:“我们希望我们不要错过大麻,因为如果没有,就会有问题,我们将执行《供应法》,” 总统说,但她未能执行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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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前总统兼现任副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2021年3月1日 Natacha Pisarenko/Pool 通过路透社

另一方面,一年后的2013年7月,基什内尔主义决定通过第67/2013号决议实施《小麦供应法》,该法案在吉列尔莫·莫雷诺的签署下再次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参与小麦、面包、标准条件和面包店面粉生产过程的各个部门,如果实际拥有该产品,应自本公布之日起采取旨在向国内市场提供充足供应的商业行动。分辨率”,表示该措施。

毛里西奥·马克里政府终于在2017年1月13日废除了该决议。

早在2019年,毛里西奥·马克里的政府还宣布将适用《供应法》,在这种情况下,以防止燃油价格上涨。最后,大约在这个时候,当时的总统决定诉诸一项必要和紧急的法令,在当年在总统 PASO 中失败后发布冻结 90 天,随后美元急剧上涨和通货膨胀飙升。因此,他避免诉诸旧的规范。

最近,阿尔贝托·费尔南德斯(AlbertoFernán dez)本人保证,在汇率紧张局势导致自由美元升至195美元的建筑材料开始出现时,他会毫不犹豫地在2020年11月应用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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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燃料增加,前总统毛里西奥·马克里威胁要在2019年诉诸1974年的规定,但最终选择了通过法令冻结。照片:欧罗巴出版社

该案文的适用一直持续到本世纪初,当时正处于导致费尔南多·德拉鲁阿总统辞职的政治危机之中,随后又出现了短暂的总统任期。在阿道夫·罗德里格斯·萨阿(AdolfoRodríguezSaá)担任总统的那一周,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何塞·玛丽亚·韦尔内特甚至谈到了在商店门口 “放坦克” 以阻止价格上涨的问题。

“我想回顾一下,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如果他们以这些价格行事,我们将不得不立法。而且我们将不得不做出艰难的决定。我是总理,如果我是国防部长,我会像以色列军队在短缺时所做的那样做。他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说,在最短缺的时候,以色列军队撕毁了企业的盲目。

以下是《供应法》的全文:

管理可移动物品、工程和服务的买卖、交换和定位的规则。

Ley Nº 20.680

批准:1974 年 6 月 20 日

颁布日期:1974年6月24日

第 1 条 — 本法适用于动产、工程和服务(其直接或间接原材料和投入)的购买、交换和定位,以及利益,无论其性质、合同或法律关系如何,都是免费或繁重的用于生产、建筑、加工、营销、健康、食品、服装、卫生、住房、体育、文化、运输和物流、娱乐,以及直接或间接满足基本或基本福利需求的任何其他动产或服务的普通人群。

该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与此类货物、服务有关的所有经济过程以及与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经济活动阶段。

根据第25,300号法律的规定,经济行为主体被视为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MSME)的豁免不受该法所建立的制度的约束,前提是它们不具有第25156号法律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支配地位。

(本条由第26.991 B.O. 19/09/2014号法律第1条取代)第2条 — 关于第1条所包含的一切,如果出现第4条a)、b)、c)、d)、e)、f) 和g) 款规定的任何情况,执行当局可:

(a) 为经济进程的任何阶段确定利润率、参考价格、最高和最低价格水平,或全部或部分衡量标准;

(b) 颁布关于营销、中介、分销和/或生产的监管规则,但与违反第11.683号法律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正式职责有关的事项除外;

(c) 在执行当局规定的最低水平或配额内,在生产、工业化、营销、运输、分销或提供服务以及某些产品的制造方面提供连续性。为确定此种最低水平或配额的目的,执行当局应在必要时考虑到下列数据和要素:

I) 通常生产、制造、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数量。

二)生产能力、义务主体的经济状况以及过程或活动的经济方程式。

执行当局在规定本措施时应规定,生产、工业化、营销、运输、分销或提供服务的连续性以及某些产品的制造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否则它应建立公平和及时的补偿;

(d) 在必要时商定补贴,以确保服务的供应和 (或) 提供;

e) 要求提供与公司或经济运营商的业务方向有关的所有文件;此类信息应予以保留和保密,并应仅在分配给执行机构的权力范围内使用。

它还可能要求提供关于所生产和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及其销售情况的信息;

(f) 要求出示或展示各类书籍、文件、信函、贸易文件和与工商管理有关的所有其他物品;开展技术专门知识;

(g) 必要时着手扣押 (f) 和 (h) 分段提到的所有物件,最长期限为三十 (30) 个工作日;

(h) 建立登记册,并责成保存已建立的特殊账簿;

(i) 建立商业许可证制度。

受适用本条规则约束并认为其结果将遭受严重和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者,可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影响到他们的措施。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他们严格遵守所规定的义务的理由,只要没有就其请求通过决议,而且必须在投诉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否则,该措施将无效。(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法律第 26.991 号法律第 2 条取代)

第 3 条 — 省长和/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政府首脑自己或通过他们确定的机构和/或官员可以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设定最高价格和相关的补充措施,而行政部门分支机构或国家执行机构没有建立它们,立即向后者报告。只要行政部门不为此目的使用本法赋予的权力,这些价格就会继续存在。它们还可规定第2条 (e)、(f)、(g) 和 (h) 项授权的措施。

同样,只要生产来源的地点、运费的较低发生率或任何其他情况或因素允许,上述当局可修改国家执行当局确定的价格,而且仅限于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供应。减少它们。相反,如果这些因素决定了增加费用的必要性,则必须事先获得国家执行机构的授权;必须在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签发;否则,地方当局提议的价格将获得批准。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法律第 26.991 号法律第 2 条取代)

第4条 — — 第5条和适当情况下第6条规定的惩罚应适用于下列人员:

(a) 人为或不合理地提高价格,但其方式与成本增加不成比例,或获取滥用利润;

(b) 重新估价存货,除非得到执行当局的明确授权;

(c) 为了满足通常的生产或需求计划,囤积原材料或产品,或形成超出必要规模的库存,不论是否具有垄断性质;

(d) 中间或允许不必要的中介或人为地制造分销和销售阶段;

(e) 销毁货物或货物;或阻止提供服务或从事任何其他行为,不论是否具有垄断性质,这往往会使其生产、销售或运输稀缺;

(f) 无理拒绝或限制商品销售或服务的提供,或不合理地减少或不增加惯常产量,如果执行当局有生产能力,则提前五 (5) 个工作日要求对需求作出反应;

(g)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正常和惯常的供应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

h) 根据各自的商业部门,没有出售或停止生产具有最高和最低价格水平或固定利润率的商品和服务,但法规规定的合理豁免除除外,同时考虑到分支机构、习惯、模式、情况市场和每个案例特定的其他情况;

i) 不提供发票或销售证明、本协议第2条e款和f) 款规定的信息或文件,或在本法第2条第h) 款和第 (i) 款规定的登记册和许可证之外从事其活动(如果适用),均应以形式和条件提供由监管规定建立;

j) 在行使本法第2条和第3条赋予的权力时违反通过的任何规定。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法律第 26.991 号法律第 3 条取代)

第5条-犯有第4条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人,应受到下列制裁:

a)罚款五百比索(500美元)至一千万比索(1000万美元)。后一个限额可以提高到侵权所获利润的三倍;

b)关闭企业最长九十(90)天。在关闭期间,以及在另一个同等时期内,商誉和有关货物不得转让;

(c)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的第21,526号法及其修正案,取消公共实体发放的信贷在两 (2) 年内无资格使用或续期;

(d) 没收受侵权的货物和产品;

(e) 特别取消从事贸易和公共服务的资格,最长为五 (5) 年;

(f) 在国家供应商登记册中暂停最多五 (5) 年;

(g) 丧失所享有的优惠、特权、税收或特别信贷制度。

本条规定的惩罚可以单独或共同施加,视案情而定。(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4 条取代)

第6条 — — 在累犯的情况下,第5条a) 款和b)、c)、e) 和f) 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可以增加到原定处罚的两倍。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5 条取代)

第7条 — — 在确定任何种类的金钱或个人制裁时,应在每种情况下考虑以下因素:

(a) 企业、企业或业务的经济方面,特别是周转资金;

(b) 罪犯的市场地位;

(c) 侵权行为的影响和社会经济重要性;

(d) 受制裁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及其暂时持续时间;

(e) 对市场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本条由 B.O. 19/09/2014 第 26.991 号法律第 6 条取代)

第8条 — — 如果本法应受惩罚的罪行是为了法人、协会或社团的利益而犯下的,则应赋予其作为当事方的特征,但不妨碍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在法人、社团或合伙企业被定罪的情况下,作为补充处罚,丧失人格和赋予他的特权到期。这些实体的董事、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成员,如果参与实施有恶意或严重过失的受制裁行为,应受到第5条第1款规定的制裁,将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减至四分之一。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7 条取代)

第9条 — 凡妨碍或阻碍负责适用本法所产生条款或监督和控制本法或随后颁布的规定的遵守情况的人的行动,或未能遵守执法机构的要求者,均应最高可处以100万比索(100万美元)的罚款。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8 条取代)

第10条-核查违反本法和由此颁布的规则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程序的进行,应按照下文规定的程序和执法当局确定的其他手续进行:

(a) 代理官员应起草核查报告,说明特别受执法机构影响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同一行为中,应通知被指控的罪犯或其保管人或雇员,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他或她可以提交书面辩护和提供证据 (如果有的话), 还必须说明必须向哪个当局提交辩护并提供诉讼程序的副本.该记录应具体说明被指控的行为以及与犯罪相应类型的相关情况;任何被任命的人员均可记录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记录,这些记录涉及犯罪背后的事实和在场的证人;

(b) 只有在存在争议的事实且并非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据。

(c)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在十 (10) 个可延期的工作日内出示证据,但未在该期限内出示的证据将被视为撤回,原因可归咎于犯罪者;

d) 简易程序完成后,将在五(5)个工作日内发布最终裁决,必须事先征求法律意见。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9 条取代)

第 11 条 — 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形式起草的记录应构成犯罪者责任的充分证据。如果后者拒绝签署,则应将其记录在案,只有代理官员签字方可视为正式有效,并应作为一项举证原则。

第12条 — 为履行职责,代理官员可以:

(a) 需要安全部队的协助;

(b) 在工作时间和营业日进入和视察工商业场所和机构,并在非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或在其住所或房间内进行搜查时,要求主管法官签发搜查令被指控的罪犯;

(c) 劫持账簿和与工商管理有关的任何其他要素,最长期限为三十 (30) 个工作日;

(d) 通过指定保管人干预侵权货物,即使是在运输途中;

e) 预防性关闭已发现侵权的场所长达三 (3) 天,如果这对于最佳调查过程至关重要,或者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将继续发生的迫在眉睫的风险。执法当局可请求司法延长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 (30) 天;

(f) 进行干预, 宣布冻结已成为旨在减少供应的操纵对象的货物;

g) 传唤被指控的侵权人同意在确定的日期作出或延长声明,该日期必须晚于行为发生后两 (2) 天。同样,可以传唤因犯罪而受伤的人或目击者,包括拒绝签署相应法令的人。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0 条取代)

第13条 — 在所有关闭的情况下,无论是预防性的还是临时的,犯罪者都可以立即收回易腐财产,只要这些财产不构成不可或缺的证据。在预防性或临时关闭期间,被阻止或受到惩罚的人必须按受扶养人支付工作人员的全额报酬。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0 条取代)

第14条。根据第12条 (d) 和 (f) 款介入的货物在易腐和(或)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出售、找到或托运,为此目的无需事先交存或判决征用。如果某项决定免除其所有者的责任,则应酌情按照关于征用的既定准则确定应向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1 条取代)

第15条 — — 行政当局应指定在国家一级适用本法的当局,并有权颁布执行本法所必需的补充规则。

违反该法的行为影响到公民和国家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在国家管辖领土内犯下的罪行,或当它们影响或可能影响司法管辖区间贸易时,应由执法当局在行政总部控制和审判,但封锁和特别取消从事贸易的资格的制裁除外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范围内,由联邦行政纠纷初审国家初审法官执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应执行当局的请求,由相应的联邦法官执行。

就本规则而言,司法管辖区间贸易应理解为与外国的贸易,由各省之间或与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进行的贸易,由一个省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进行的贸易,该贸易由一个省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进行,并设有国家机构实用程序,后者首先使用。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2 条取代)

第16条 — 对实施制裁的行政决定只能通过直接向联邦行政诉讼事务全国上诉庭或联邦主管上诉庭提出上诉的方式提出质疑,具体取决于下令实施制裁的当局所在地。

上诉必须在通知裁决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制裁的同一当局提出上诉并提出依据;执行当局应在十 (10) 天内向分庭提交上诉及其答复,并附上行政行为的档案发出诉诸。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3 条取代)

第17条。无论如何,为了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决定提出直接上诉,必须交存对下令执行罚款的当局的命令所处罚款的数额,而且存款的证明必须与书面上诉一起提交,没有这一要求,驳回,除非遵守该协议可能对上诉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4 条取代)

第18条 — — 在各省犯下的仅影响各自管辖区贸易的罪行,应在不影响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在行政总部由它们各自确定的机构审判。

第 19 条。— 罚款的决定可能规定,如果未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罚款将成为最终决定。— 每次关闭的期限应定为相当于五百比索(500 美元-)和一百万比索(100 万美元)之间天,但不得超过九十 (90) 天。(金额由第 496/2002 号法令第 13/03/2001 号法令第 3 条取代)

第 20 条 — 不支付罚款应通过财政执法程序收取罚款,审判机构出具的最终定罪证词构成足够的执行标题。

第21条 — — 考虑到没收财产的性质和特点,执法当局应在没收后最长三十(30)个日历日内出售或查明被没收的财产。如果被没收的资产是易腐烂的,期限应缩短为五(5)个日历日;出售或所在地的收益将计入国家的总收入。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5 条取代)

第22条——三(3)年后,禁止违反本法律及其补充规范的行为。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或启动行政或司法程序时,时效即告中断。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6 条取代)

第23条 — 根据发布定罪裁决的机构,罚款和/或扣押所产生的罚款数额应存入国家或省财政部。

地方政府应确定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收到的资金的去向。

(该条由 1984 年 11 月 9 日 B.O. 23.110 号法律第 40 条取代。有效期:从1984预算年度末开始。)

第24条 — — 以任何方式参与适用本法的官员和雇员,有义务对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注意到的行为的所有数据保密。出于行政目的,违反本规则将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但不妨碍相应的刑事制裁。

第 25 条 —(第 26.991 B.O. 19/09/2014 号法律第 19 条废除了该条款)

第 26 条 —(第 26.991 B.O. 19/09/2014 号法律第 19 条废除了该条款)

第27条.如果出现满足基本或基本需求的物品或服务短缺或短缺的情况,执行当局可通过一项有充分根据的决议,命令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生产、分配或供应这些物品或服务,不论其所有者为何, 如果未能实施第5条规定的制裁, 都会受到警告.这一措施应持续到恢复短缺或短缺状况所需的时间,其范围应与造成这种情况的事件的严重性成比例。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7 条取代)

第28条 — 为了解决本法未明确规定的问题,默认情况下应适用《国家行政程序法》19,549及其条例的规定。

(本条由 B.O. 19/09/2014 号第 26.991 号法律第 18 条取代)

第29条。本法属于公共秩序;自其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适用,并废除了经73年12月20日修订的第19.508/72号法令。在后者有效期内完成的违法行为将根据其规定受到惩罚,即使这些行为已在以后得到证实。

第30条。— 与行政部门沟通。

一千九百七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的阿根廷国会会议厅举行。

—注册编号为 2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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